2007年10月15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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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球债务收不到竟告到法院
法官明断: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刘强 游春亮

  案件回放
  杨某因参与非法赌球,欠下朱某近百万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朱某在百般追讨该赌债无果后,竟以欠款为名将杨某告上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朱某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6月3日,杨某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96万元,之后仅还了3万元。故朱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本金93万元及利息。朱某还向法院提供了杨某写下的一张内容为“今欠朱某人民币玖拾陆万元整”的欠条。
  法庭上,杨某辩称,朱某从未借过任何款项给她,朱某主张的欠条的债务属于赌债,赌债不应受法律保护,故不同意朱某的诉讼请求。对此杨某提供了三段录音,录音中杨某多次提及朱某要求杨某对赌球产生的大额债务写下欠条,并为此起诉到法院,朱某在录音中对欠款即赌债问题既没有认可亦没有否认。
  在该96万元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上,朱某主张因其做生意,随时可取大额现金,于2006年6月3日前后几天向杨某支付了现金,但朱某对其经营的生意、资金的来源无任何举证。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案件的债务是否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否受法律保护。在原告无主张及无证据证实双方尚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在法院审理的情况下,足以认定双方在录音中谈到的债务即本案被告杨某于2006年6月3日写下欠条中的欠款96万元。对于如此巨额的债务产生的原因,原、被告在诉讼中的陈述存在很大的差异,而录音中原告在被告提及是赌债时并无予以反驳,有违常理。原告对其经营的生意、资金的来源无任何举证,按照日常生活操作规则,原告作为一普通公民身边随时保留有96万元的现金备用的行为亦有悖常理。结合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被告杨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法院对被告的陈述予以认定,即本案债务属赌债,因该债务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而产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无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